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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公文办理程序规定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7-08-09 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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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局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公文办理程序,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对局机关公文办理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局机关行政公文(机密公文除外)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按公文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二、办公室收文后应及时收入办公室自动化系统(机密公文除外),根据文件内容,迅速请有关领导轮阅、批示,并及时转发有关处室轮阅、办理。 
三、对局属单位报局机关请示件,经局领导阅批,有关业务处室必须在两星期内办理完毕,同时填写办理意见,反馈局办公室。 
四、对上级部门和横向部门来文要求我局办理的文件,经局领导阅批,有关业务处室必须按来文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同时填写办理意见,反馈局办公室。 
五、轮阅的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应当在一星期内交还办公室,办公室按照规定将公文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六、局办公室作为机关公文发送、督查的职能处室,必须把局机关各处室的公文办理情况,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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