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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立法意见征求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案件审核处)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1-07-28 10: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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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便于执行,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草案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29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案件审核处。
联系人:陈润蔚 联系电话:87191290
2011年7月20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前款第三项所称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情形不足量罚起点百分之二十;及时纠正是指违法行为人在行政机关立案之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按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要是指人身伤害、财物损失、道路秩序混乱等事实性危害和损害城市荣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等影响性危害。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的,罚款数额应当依照违法情形相应的罚款基数与系数之积,再相继乘以情节系数和违法次数系数得出罚款金额,需要适用区域系数的,再乘以区域系数。
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情形系数×情节系数×次数系数×区域系数。
第五条 罚款基数和情形系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另行制定。
违法情形不足罚款基数对应的量罚起点的,以量罚起点计;违法情形超过量罚起点但系数变量不是整数的,执行四舍五入。
第六条 情节系数依照表一执行:
表一 情节系数标准
类别 |
情形 |
系数 |
从轻情节 |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0.3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结果的 |
0.3 |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0.4 |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0.5 |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0.6 |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危害结果的 |
0.6 | |
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
0.7 | |
违法情形不足量罚起点百分之五十的 |
0.7 |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0.8 | |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
0.8 | |
从重情节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1.2 |
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
1.2 | |
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1.3 | |
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
1.3 | |
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1.4 | |
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
1.5 |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的,情节系数则为相应情形对应的系数乘积;既没有从轻情形又没有从重情形的,情节系数则为1。
必要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酌情适用以下情节,并根据情形的轻重确定0.9或1.1作为情节系数:
(一)当事人的违法动机;
(二)当事人违法后的态度;
(三)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第七条 违法次数系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1个月以内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第1次系数为1,第2次系数为1.3,第3次系数为1.6,第4次及以上系数为2。
(二)3个月以内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第1次系数为1,第2次系数为1.2,第3次系数为1.4,第4次及以上系数为1.7。
(三)6个月以内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第1次系数为1,第2次系数为1.1,第3次系数为1.3,第4次及以上系数为1.5。
第八条 区域系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规范区域为1;
(二) 严控区域为1.1;
(三) 严禁区域为1.3。
市区范围内的规范区域、严控区域和严禁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实施,未公布之前依照规范区域系数确定。县(市)范围内的规范区域、严控区域和严禁区域由所在地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实施,未公布之前依照规范区域系数确定。
第九条 计算所得的罚款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处罚;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最低限额的,以最低限额处罚,但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实际计算所得罚款金额处罚:
(一)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可处罚款的,计算所得对公民罚款金额低于二百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金额低于一千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罚款:
(一)计算所得金额不足最低限额50%的;
(二)没有最低限额,且计算所得金额不足最高限额10%的。
第十一条 最终计算所得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超过万元的以万元为单位。
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的取整数,小数点后执行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甬城管法〔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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