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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草案)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案件审核处)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3-03-07 17: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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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简易程序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规则。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执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相关裁量标准。

第三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一律处警告。

第四条 已满六十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处警告或者可并处警告、罚款决定的,一律处警告。

已满六十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最低罚款限额50元以下的,按照最低限额处罚;

(二)     最高罚款限额50元以下的,且无最低限额的,

按照最高限额50%罚款;

(三)     其他情形一律处50元罚款;

第五条 已满十八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最高罚款限额50元以下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二)其他情形,一律处50元罚款。

第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高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二)其他情形,一律处1000元罚款。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警告或者罚款决定的,一律处警告;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低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的,按照最低限额处罚;

(二)最高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的,且无最低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的20%处罚;

(三)其他情形,一律处600元罚款。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高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且有最低限额的,按照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合计金额的50%处罚;

(二)最高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且无最低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50%处罚;

(三)最低罚款限额1000元的,处1000元罚款;

(四)其他情形,一律处800元罚款。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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