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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31 11: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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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投诉请求之间的受理范围,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20年修订)》和市信访局《2020年度宁波市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困难矛盾纠纷。
(一)不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
2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
3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
4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基建) |
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外立面装修) |
7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店招更换或维修) |
8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公用事业服务) |
9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政管理部门修复) |
10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自行修复) |
11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13 | 城市建设砍伐城市树木 |
14 | 影响居民生活砍伐城市树木 |
15 | 影响公共安全砍伐城市树木 |
16 |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砍伐城市树木 |
17 | 影响其他树木生长砍伐城市树木 |
18 | 生长环境不适宜迁移古树名木 |
19 | 影响公众安全迁移古树名木 |
20 | 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
21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22 | 总规、单元控规调整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
23 | 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
24 | 附属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
25 | 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核发、延续 |
26 | 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变更 |
27 | 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注销 |
28 |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29 |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
30 |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二)不服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 | 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
5 |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公安机关职权除外)和娱乐、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6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7 | 对违法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8 | 对违反人防工程、人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的处罚 |
9 |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的处罚(仅划转发改部门职权) |
10 | 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等。
4.备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推进中,如改革中涉及执法事项增减,以政府公告为准,本清单不再另行通知。
(三)不服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
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
1 | 在我市市容环卫工作中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四)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再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检举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一)检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市局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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