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立法意见征求

政策法规

立法意见征求

关于征求《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25 08:54 阅读次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是今年政府规章审议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8月10日前反馈。

(联系人:张墉,联系方式:87191192   13616565231,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80号)。

2023年7月25日

来源:法制处王凌 一审张明 终审霍卫国 

附件: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道路等设置的展示牌、灯箱、电子显示装置、发光字、霓虹灯、实物模型、充气模型等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利用公共信息栏、公交候车亭、围墙、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利用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五)其他新型户外广告设施。

前款所称广告信息包括商业广告信息、公益广告信息、政务信息、服务信息、专题宣传信息等广而告之的信息。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施工工地围挡、围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附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监察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将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引导会员单位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六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规格、类型及设置位置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在报经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涉及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的除外。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国家及省市相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一米或者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施任一边边长小于一米或者设施单面面积小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设置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设置地点、设置期限、广告设施的形式和规格;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活动举办前五日内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确需利用建筑媒体立面、投影灯等景观照明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信息、政务信息、服务信息、专题宣传信息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确需设置用于专门发布公益广告信息、政务信息、服务信息、专题宣传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的,应当事先取得载体使用权。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申请设置具有创新创意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申请受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就设施安全性、城市风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结论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十六条  施工工地围墙、围挡、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不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时,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第十八条  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需要延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或者经安全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指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户外招牌设施发布广告信息的,应当执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公共载体的使用权由公共载体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和相关公共设施维护。

第四章 安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义务: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台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每年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开展一次安全检测;

(五)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可以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并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及相关要求的安全检测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具备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相应能力的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向社会公布,便于设置人查询。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安全检测的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安全注意事项,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设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户外广告设施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设置人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落实安全检测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性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相关违法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依法实施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相关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住房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指引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符合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4号)同时废止。

分享: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