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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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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8 14: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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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人们闲暇娱乐时间增多,再加上冬季枯水期等因素,违法捕捞和垂钓现象又再次出现。余姚市综合执法部门就在节日期间查获一宗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2月3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反应,姚江流域沈湾村段有人正在非法捕鱼,余姚市兰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反应,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察。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正在使用非法渔具——“地笼”进行捕捞。
图为查获的非法渔具
地笼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因作业隐蔽,操作简单,内部构造复杂,“虾兵蟹将”等进入后就很难逃出,无论大小一网打尽,所以又被称为“绝户网”,极不利于鱼类的繁殖,对生态破坏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也规定: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拆除了地笼网,并依法予以没收,地笼网捕获的鱼虾也被当场全部放生,下一步将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置。
无独有偶,2月4日在凤山街道侯青江流域也发现一只疑似非法捕捞的船只。后经余姚市凤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传唤问询,证实该当事人所操作的船只已经备案,允许捕捞。在现场,执法人员向捕鱼者及过往群众宣传普及了禁渔相关政策法规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并倡导全民参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营造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问询
据悉,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牵引,不断推进涉水领域执法监管一体化、提高涉水领域案件办理质量。24年以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已办理涉水领域行政案件109个,处罚金额20余万元,涉及河湖管理、湿地保护、供水等6类领域,实现对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划转事项和领域的多项突破。
下一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将进一步统筹全市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次数,严管严控,坚决打击非法使用地笼等违规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广大市民游客提高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保护生态资源环境,打造景色宜人的美丽姚城。(通讯员周丽靖 初审蒋天亮 二审叶云炯 三审刘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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